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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日本購買房地產的詳細說明


第1條(成功出售)
賣方把出售單位(以下簡稱“本單位”)以記號(1)的標示現有狀況及以下條款出售,買方承諾以此價錢進行購買。

第2條(購買價格/付款方式)
交易價格為記號(2)中指定的金額,按照記號(4)的付款方法支付。

第3條(手付)
手付金為記號(5)的指定金額,買方應在訂立合同時把手付金支付給賣方。2.手付金記號(2)的買賣金額的一部份而
不計算利息。

第4條(交易區域標準)
1.本單位的面積以記號(1)為基準。
2.把前項的基準設置為“公簿面積”時,即使由於以後的實際測量結果和公簿
面積與測量面積之間存在差異,也不能更改記號(2)的價錢,買賣雙方不能更改價錢,取消本合同,要求賠償損失或索
取任何其他賠償。
3.如果第1 款中的“測量面積”與實際測量結果導致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時,則以記號(1)作基準以每m2單位價格的比率
分割計算,在支付記號(4)餘額時結算。

第5 條(邊限明)
賣方應在交付單位時向買方明確指出相鄰土地和道路之間的邊界,買方應對此予以確認。
2.賣方不得向買方沒有清楚地表明財產的邊界,即使邊界標記缺失,也不得重新安裝。

第6 條(所有權轉讓)
至於單位的所有權,買賣雙方將在記號(6)的交付時間之前交付權利轉讓登記程序所需的所有文件,然后買方將向賣方
支付全額購買價,賣方收到時才算完成轉移。

第7 條(減輕負擔)
如果賣方擁有對於本單位的抵押權,質權,留置權或對於其他買家的權利行使妨礙時,在本單位交接前將以上權利撤銷。
2.與前一項有關的所有費用由賣方承擔。

第8 條(交付)
本單位按記號(6)所表示的時間交付。

第9 條(演出地點)
第6 條的程序和購買價的支付在記號(7)的地點履行。

第10 條(費用負擔)
賣方負擔本單位權利轉讓所需的出售證明書的費用及其附帶費用,買方應負擔本單位權利轉讓所需的登記許可證稅及其
附帶費用。
2.買方承擔將附加在此銷售合同上的印紙的費用。

第11 條(負擔)
本單位的稅金,公共費用和其他稅款應按照交貨時間在記號(6)中進行分類,交房那一天的部分由賣方承擔,而與該日
之後的那部分由買方承擔。但是,如果由於文書工作等原因造成的負擔類別有所不同,則另行確定。
2.固定資產稅和都市規劃稅的起始日期為令和2 年的4 月1 日。
3.第(1)項和第(2)項在支付記號(4)規定餘額進行。

第12 條(收入歸屬)
如果本單位產生了收益,則按照交房時在記號(6)中,直到該日期之前的收益屬於賣方,而該日期之後的收益屬於買方。
但是,如果由於文書工作等原因造成的負擔分類有所不同,則另行確定。

第13 條(規則繼承)
如果本單位有各種條款以及使用細則,買方根據記號(6)在交付時從賣方那裡繼承並遵守這些規則。
2.如果根據前項規定買家與官理者等訂立單獨的合同時,買主須無異議地遵守。

第14 條(交房完成前的損失/損壞)
本單位合同訂立後,交付前,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力量而可能丟失或損壞,由於無法追究於買賣雙方的原因,本單
位的全部或部分丟失或損壞,使得無法進行維修或要求過多的費用時,買賣雙方可以書面形式互相通知並取消本合同。
另外,買方可以拒絕支付購買價格,直到該合同被取消。
2.如前項所述原因造成財產損壞,可以通過修理來履行合同,賣方須修理該本單位並將其交付給買方。
3.如果買方根據第1 款取消了本合同,賣方須立即將收到的款項退還給買方,且不收利息。

第15 條(因合同容不符等原因要求修理)
如果交付本單位在類型或質量上與合同的內容不符(以下稱為“合同不符”),賣方對買方承擔責任,並可按以下要求。
(1)買方可以要求修理。但是,如果賣方沒有對買方施加不合理的負擔,賣方可以採用與買方要求的方法不同的方法進行
維修。
(2)在前款中,買方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將修理所需時間通知賣方,如果在此期間內未進行修理,買方可以根據不合格的
程度要求降低價格。但是,即使買方發出通知,也沒有進行修理的情況,買家可以立即要求降低價格。
(3)在前款(1)和(2)中,如果與合同不符是由於買方的原因引起的,買方將不能提出這些索賠。
2.除非根據本合同和常識不能將第1 款中的合同不符合歸因於賣方,否則買方可以向賣方索賠。
3.如果買方在交房完成日後的兩年內未通知賣方合同不符,賣方對本條人弓不負責。

第16 條(房間狀況報告等)
賣方在合同訂立時通過在所附的“本單位狀況報告”中對其進行描述,以解釋本的狀況。

第17 條(附屬設備表)
賣方會把關於本單位的附加文件“附件設施表”中“存在/不存在設施”一欄中標記為“存在”的每個設施交付給賣買家。
2.對於每項設施,賣方不符合上述第15 條第1 款的規定則不需承擔責任。

第18 條(訂金的解除)
記號(5)中的訂金為取消費用,並且在另一方開始履行本協議之前,買方可以通過書面通知對方並放棄訂金來取消本協議。
賣方可以通過向買方交付已收定金的兩倍來取消該合同。
2.如果買賣雙方已在特別規定欄中討論了上段規定的取消日期,則遵循該日期,而不論另一方是否已開始履行此合同。 在此
之前,可以按照上一段所述取消該合同。

第19 條(因合同違約而導致的取消/罰款,包括維修延誤)
1.如果買賣雙方未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,另一方將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義務履行,並且如果在該期限內未履行義務,該協
議將被取消。當賣方延遲修理第15 條第1 款第1 項和降低第2款第2 項的價格時,同樣適用。2.依照前款解除合同時,買賣雙
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罰款。但是,如果根據本協議和社會慣例,不能將原因歸因於另一方的責任,不能要求罰款。
3.無論實際造成多大的損害,都不能要求對方增加或減少罰款。 當賣方由於買方的違約而取消合同時,如果買方支付的金額
少於罰款,買方將立即將差額支付給賣方,所支付的金額將支付罰款。如果超出,則賣方應從收到的款項中扣除相當於罰款
的金額,並立即將餘額無息退還給買方。
4.如果買方由於賣方的違約而取消本合同,賣方立即將收到的款項無息退還給買方,並向買方支付罰款。
5.罰款金額應在符號(8)中規定。

第20 條(由於申請貸款和未履行而取消買方的權利) 如果買方規定用符號
(9)中的貸款申請人的貸款償還符號(2)中的部分交易價值,則應按以下規定處理。 (1)買方應使用符號(9)-1 的貸款
申請目的地中的符號(9)-3 的貸款來支付基於本合同的銷售合同,賣方對此表示同意。 (2)買方應在註記(9)-2 的日期
之前收到貸款申請人的貸款決定。 (3)如果買方在前款規定的日期之前仍未收到貸款決定,則在該日期起一周內向賣方提供
書面意向。 通過發送通知可以取消該合同。但是,如果買方有意或過失阻止貸款決定的實現,則不能取消合同。 (4)如果
根據前款取消了本合同,則本合同在訂立之時將失效,賣方將使所有收到的款項免息。 它應退還給買方。

第21 條(經雙方確認,關於建築物的主要部分在建築物結構強度方面的事項)
如果雙方都已就建築物的主要結構強度確認了主要部件的狀態,買賣雙方須確認它們是否與聲明的相符。

第22 條(有多個締約方的特殊情況)
當買賣雙方中有一個或兩個以上時,與本協議有關的義務為共同義務。 另外,關於本協議的通知應在所有當事方達成協議後對
所有當事方生效。 ]

第23 條(關於管轄法院的協定)
買賣雙方對本單位的所在地具有管轄權,法院對本協議具有管轄權。

第24 條(誠信原則)
買賣雙方根據法律和慣例協商後,須真誠處理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。

第25 條 (黑社會)
買賣雙方分別向對方保證以下各項。
(1)買方不能黑幫,與黑幫有關的公司,總裝車間,與其等效的人或其成員(以下統稱為“反社會勢力”)。
(2)公司職員(指從事業務的僱員,董事,執行官或等效人員)不是反社會勢力。
(3)不要讓反社會勢力使用自己的名字並簽訂本合同。
(4)在您完成本單位交付和全額購買價支付之前,請勿自行或使用第三方對本

合同執行以下行為。
1.使用威脅性行為或暴力侵害另一方的行為
2 .通過偽造或權力干擾另一方業務或損害信譽的行為。
如果賣方或買方屬於以下任何一項,則另一方可以取消本合同,恕不另行通
知。 1 當發現聲明違反了前款(1)或(2)的承諾時2 當發現合同違背了第(3)款的承諾時 3 如果您違反上述
(4)中的承諾
3.買方向賣方保證,他或她將不會將本單位用作反社會勢力的辦公室或其他活動基地。
4.如果買方做出與前款相反的行為,賣方可以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取消本合同。
5.如果根據第二款或前款的規定取消了本合同,被取消的人須向另一方支付相當於交易價值的20%的罰款(計劃損害賠償金額)。6.如果根據第2 或第4 款的規定取消了本合同,被取消的人不得向其伴侶提出因取消而造成的損失的任何索賠。
7.如果根據第2 或第4 款的規定取消了本合同,取消和罰款須按照第2,4,5
款和前款的規定以及第17 條的規定進行。項目1 不適用。8.如果買方違反第3 款的規定,並且認為本單位已被用作反社會勢力辦
公室或其他活動基地,賣方根據第4 款的規定取消了本合同。 除了第5 段規定的罰款外,買方還應向賣方支付交易價值的80%
的罰款。但是,如果住宅用地和建築物商人是賣方,而不是住宅用地和建築物商人的人是買方,這不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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